【市内政策解读】《肇庆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蓬勃发展,化工种类繁多、规模各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较多且分布广泛。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华社北京2020年2月2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二、编制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编制的主要依据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0〕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粤安监〔2017〕6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2013修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环境保护部等十二部委联合公告〔2014〕21号);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7年第38号);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7年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9〕25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
四、内容诠释
《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内河禁运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全市禁止部分”、“全市限制和控制部分”等2项目录清单。
(一)总则。
总则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家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用于指导各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禁止部分。
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是本市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可以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
列入“正面清单”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存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四)关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小包装)的形式进行流通。